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中安装的根据散射光、透射光原理(光电感烟)和电离原理(离子感烟)工作的报警器。其他环境中安装的或根据其他原理工作的报警器,除特殊技术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715-1993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9969.1-1998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 12978-2003 火灾报警设备检验规则
GB 16838-1997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3 产品分类
3.1 按工作原理可分为:
a)光电原理+的报警器(散射光、透射光原理);
b)电离原理的报警器。
3.2 按供电方式可分为:
a)内部电池供电的报警器;
b)外部电池供电的报警器;
c)外部电源供电且配有内部备用电池的报警器。
3.3 按工作方式可分为:
a)单点报警器;
b)互联式报警器。
4 一般要求
4.1 当被监视区域发生火灾,其烟参数达到预定值时,报警器应同时发出声、光火灾报警信号。
4.2 对于互联式报警器,当一只报警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与其连接的其他报警器亦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4.3 在距报警器3m远处,火灾报警信号声压级应大于80dB(A计权)。
4.4 报警器应具有自检功能,自检时报警器应发出声、光火灾报警信号。
4.5 具有报警消音功能的报警器,消音周期应小于100s,对互联式报警器,报警器的消音不应影响与其互联的报警器的报警功能。
4.6 除电池和熔断器外,报警器不应有用户拆换或维修的元器件,当电池被取走时,应有明显警示标识。
4.7 报警器可与远程显示器等辅助设备进行通讯,但是报警器与这些设备通讯过程中出现断线、短路故障时不应影响报警器探测火灾的性能。
4.8 具有多个指示灯的报警器,指示灯应以颜色标识。采用交流电源供电的报警器,应具有交流电源工作指示灯,交流电源工作指示灯应为绿色,火警指示灯应为红色,故障指示灯应为黄色。
4.9 报警器应装配网眼最大尺寸不大于1mm的网织品或采取其他预防昆虫进入的措施。
4.10 报警器的电源应满足如下要求。
4.10.1 对内部电池供电的报警器和外部电池供电的报警器,电池的容量应能保证报警器正常工作不少于一年;在电池将不能使报警器处于报警状态前,应发出与火灾报警声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音故障信号;声音故障信号至少在7d连续每分钟至少提示一次,在此之后,报警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火灾报警信号应至少持续4min。